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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入了袋 开发商“舍不得”
买房不成要付辛苦费?
2008年6月12日 6:47  楚天金报 柯锐 通讯员春香、韩义

    “房子买不成,首付款想全身而退,真难!”消费者交了首付款后,因购房合同无效致房屋无法成交,开发商要从首付款里扣除所谓“辛劳费”。这合理吗?

    近日,购房者胡先生向蔡甸工商分局投诉称,3月下旬,自己欲购一房产,按要求向售楼部出具了年龄及工资待遇等证明资料,并在对方指导下,以15年每月还贷2400元的按揭方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并向该公司缴纳了60200元的按揭首付款。

     4月3日,胡先生被告知他已57岁,不具备合同上的贷款15年的条件。按银行卖房按揭贷款人须在65岁以下的规定,胡先生必须每月还贷3800元,在8年内还清贷款,但以他的经济状况无法承担。最后,胡先生贷不到款,购房落空。

    胡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他所交付的首付款,但对方称,要扣除“税务发票退回的罚款和办理银行贷款登记费共2000元”。

     工商人员调查后表示,房产公司在签协议时未对胡先生的按揭贷款资格进行考察,更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购房主体不合格,合同无效,应全额退还胡先生首付款。相关人士介绍,该房产公司所开出的扣费理由均属编造。

    昨天(11日),蔡甸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的按揭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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