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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附加条款有“笼子”
前四个月,武汉相关投诉大增
2008-5-15 6:56:00 源自: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乐克 通讯员付鸿竹 章曼

    收房前要想验房,先得向开发商预交半年的物管费!这样的“霸王条款”经常堂而皇之地写进购房合同,而且是在合同中很容易被你忽视的附加条款内。记者昨从武汉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前4月,商品房购买合同的附加条款竟然成了开发商坑害消费者的“港口,导致投诉量大增”。

    印先生在武汉青山“丽华苑”小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今年初当他收房时,物业方拿出购房合同补充条款:要想拿钥匙验房,必须先交一长串费用,包括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和进场费。印先生叫苦不迭,当初签合同时没想到附加条款里有这大一个“坑”。最终,印先生交纳了3200多元的各种费用才拿到钥匙。

    另一位吴先生去年底在江岸区二七路附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其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竟然有如此格式文本:办理银行按揭的买受人,应委托出卖人办理两证。经吴先生了解,开发商代办两证费用要比其他代办公司多收近4000元。吴先生要求自己办“两证”,开发商则表示吴先生单方毁约,要他赔偿所谓“违约金”。

    还有一位家住光谷的黄女士,去年11月份签下购房合同,签后她才发现,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房产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好,开发商按房价的0.5%支付赔偿金”。按购房总价50万元计算,如果延期办证,开发商只承担2500元赔偿金,而且开发商没有规定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延期数年,也是这点补偿。她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但被拒绝。

    武汉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称,今年前4个月接到的此类投诉高达70余笔。正规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由房地局和工商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但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多由开发商自行拟定,缺乏严格监管,购房人极易被开发商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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