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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重大调整
2007-1-22 22:54:00 源自:解放日报 夏俊

    广受关注的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于2007年度正式启用。84个城市建设用地由过去的报国务院分批次审批,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的审批方式作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地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由城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级政府,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通知》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按规定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了这样的评价。

    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先提出,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扩大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特别是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监管职能,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国土资源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中,重点审查把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指导、监督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仍在继续朝前推进。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重点落实和完善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同时,研究改革和完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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